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1.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1046273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0950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3.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條條文
4.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704606710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5.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90460116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104603730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20460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條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
8.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3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刪除第7-1條條文
9.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604602510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增訂第6-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70460283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1.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80460314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2.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10460252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3.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3502001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
      稱貿易署)執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
      之公司、商號為限。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
      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
      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
      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條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
      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資
      格。
第六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
        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
        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
        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
        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
        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第七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
      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
      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
        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
        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署公告之。
第八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
      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九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
      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