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1.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1046273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2.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0950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3.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694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條條文
4.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704606710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5.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90460116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104603730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20460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條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
8.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3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刪除第7-1條條文
9.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604602510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增訂第6-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70460283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1.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80460314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2.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10460252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3.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3502001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 稱貿易署)執行之。 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 之公司、商號為限。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 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 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 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條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 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資 格。 第六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 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 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 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 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 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第七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 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 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 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 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署公告之。 第八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 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第九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 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