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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審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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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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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解散、歇業、註銷或撤銷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或類似。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案核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認許證所載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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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英文名稱類似,係指英文名稱中僅有一般非專業名詞、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化、大小寫、組織種類之差異或英文名稱中僅有地名之差異而中文名稱未列有地名者。
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係指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DE、BUSINESS、COMMER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或GRO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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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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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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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案申請時,請自行注意商標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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