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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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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請人限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載明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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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擬用之英文名稱,應符合
英文名稱審查說明
之規定;另提供參考用之「出進口廠商組織種類之中英文對照表」(請自行到為民服務專區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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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擬用之英文名稱,如有標示業別,應加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並
於下表「已傳真-營利事業登記證」欄內打勾;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
國公司認許證相同者,應加附外國公司認許證影本一份,並於下表「已傳真-
認許證」欄內打勾,請於提出預查申請之同時,電傳該等文件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電傳號碼:02-23217241)或本局高雄辦事處(電傳號碼:07-2811396),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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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請人應於擬用之英文名稱核定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出進口廠商登記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逾期
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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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廠商申請預查每日以一次為限。本局收件後,4個工作小時即可
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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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本案申請時,請自行注意商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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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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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表之廠商基本資料,除「傳真」欄位外,請參照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
登記證相關資料逐項輸入,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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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表之「英文名稱」欄位,廠商得視需要填入一項或按優先使用順序填
入一項以上,六項以下之擬用英文名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將按優
先使用順序核定一項擬用之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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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表欄位中,除中文名稱,中文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連絡人姓名等四項資
料應輸入全形外,其餘欄位請輸入半形;未依規定格式輸入者,將無法傳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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